文章摘要: 3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以下简称“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企业成立时间、持有抵押房地产时间、贷后管理等多个维度防控经营贷违规入楼市,并明确个人、银行、中介违规行为惩戒措施。而在前期各地银行自查之后,三部门联合开展的专项排查大幕正在拉开。
3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以下简称“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企业成立时间、持有抵押房地产时间、贷后管理等多个维度防控经营贷违规入楼市,并明确个人、银行、中介违规行为惩戒措施。而在前期各地银行自查之后,三部门联合开展的专项排查大幕正在拉开。
多维度量化控制违规行为
《通知》从加强借款人资质核查、加强信贷需求审核、加强贷款期限管理、加强贷款抵押物管理、加强贷中贷后管理、加强银行内部管理、加强中介机构管理、继续支持好实体经济发展、强化协同监督检查方面提出了九项围堵经营贷违规入楼市的具体措施。
具体来看,《通知》提出了重点防控性措施和量化指标。在加强借款人资质核查方面,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经营用途贷款“三查”,不得向无实际经营的空壳企业发放经营用途贷款。对企业成立时间或受让企业股权时间短于一年,以及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一年的借款人,要对工商注册、企业经营、纳税情况等各类信息进行交叉验证,不得以企业证明材料代替实质性审核。
在加强信贷需求审核上,要密切关注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不得因抵押充足而放松对真实贷款需求的审查;不得向资金流水与经营情况明显不匹配的企业发放经营性贷款。
加强贷款期限管理方面,要求对期限超过三年的经营用途贷款,要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逐笔登记并定期进行核查。
就加强贷款抵押物管理而言,要求银行对抵押人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一年的,审慎确定贷款抵押成数。抵押人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三年的,应定期核查贷款使用情况并保存核查记录。
在加强贷中贷后管理方面,要求银行严格落实资金受托支付要求。加强贷后资金流向监测和预警,不得以已开展受托支付为由弱化贷后资金管控。
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孙海波指出,本次新规虽然量化指标不多,但是从企业成立时间、持有抵押房地产时间、信贷需求审核、贷后管理多个维度进行控制,会对经营贷流入房地产市场有一定的遏制作用。
明确违规贷款收回并追究法律责任
近期部分热点地区房地产市场波动加大,而业内认为,经营贷违规入楼市是这一轮楼市明显上涨的主要原因,在业内看来,经营贷流入楼市的核心原因是与按揭贷款存在利差。在答记者问中,中国银保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近年来,个人经营性贷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等经营用途贷款在满足企业临时性周转性资金需求、提升企业持续运行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提供了有力支持。但近期一些企业和个人违规将经营用途贷款投向房地产领域问题突出,影响房地产调控政策效果,挤占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信贷资源。
企业经营性抵押贷款的贷款用途应用于企业经营,但北京商报记者此前调查了解到,利用抵押经营贷“置换”房贷已形成一条灰色产业链,有购房需求的客户花几万元就可以请中介提供包括“包装壳公司”在内的“一条龙”服务,经中介公司一番“包装”后,购房者即可用最低年利率3.6%的经营贷,最长贷30年,“置换”年利率5%以上的房贷。中介活跃“钻空子”的背后,银行贷款环节存在的漏洞也清晰暴露。
为此,本次《通知》对于个人、银行、中介等在经营贷入楼市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如何惩戒,正式予以明确。
《通知》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书面向借款人提示违规将信贷资金用于购房的法律风险和相关影响,在和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时应同时签订资金用途承诺函,明确一旦发现贷款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的将立刻收回贷款,压降授信额度,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在加强银行内部管理上,《通知》指出,要加强员工异常行为监控,严防内外勾结,对相关违法违规人员依法严格问责。
加强中介机构管理方面,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各类中介机构准入标准,建立合作机构“白名单”。对存在协助借款人套取经营用途贷款行为的中介机构,一律不得进行合作,并将相关机构名单报送地方有关管理部门,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人员违规行为“黑名单”,加大处罚问责力度并定期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