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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带“跑了”中介费 法院判令中介返还租金等并支付违约金

2021/08/10 来源:C21在线网原创

文章摘要:  有过租房经历的人大多数对于房产中介不陌生,因为大部分人租房都是通过房产中介进行的。房产中介的水平参差不齐,也会给租房者带来一些比较负面的影响。比如最常见的就是押金退还的问题,那当中介人员带着租户的钱“跑了”,租户该怎么办呢?

  有过租房经历的人大多数对于房产中介不陌生,因为大部分人租房都是通过房产中介进行的。房产中介的水平参差不齐,也会给租房者带来一些比较负面的影响。比如最常见的就是押金退还的问题,那当中介人员带着租户的钱“跑了”,租户该怎么办呢?

  小李刚刚研究生毕业找到工作,通过中介租房居住,不久却被中介要求搬离,遂起诉要求中介退费并付违约金等。但中介否认违约,不同意退款,称是业务员携款潜逃。最终,北京一中院判决维持原判,对小李的主张予以支持。

  小李于前年10月与中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位于海淀区一处房屋,月租金5000元。根据合同约定,小李应将租金直接汇入中介租金账户或到中介营业部付款,若由于小李原因不能将租金直接存入租金账户,小李可委托中介代交租金,中介公司将租金存入租金账户。

  中介公司业务员小姜一直负责与小李沟通,签合同当天,小李通过微信向小姜支付了合同约定的3个月房租、押金和中介费。小姜给小李出具盖有中介公司印章的收据,并把房钥匙给了小李。

  小李入住后,中介又以其未付房租为由,要求其搬出房屋,小李于次月搬走,但就退租事宜与中介产生争议。小李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要求中介返还房租、押金和中介费。

  诉讼中,中介公司称,业务员小姜仅在公司工作一个月左右,收了客户钱后未上交,现已携款潜逃;而且小李租房价格明显偏低,小李也未按约定方式付款。所以,中介不同意退款。

  一审法院认为,小李将房租交给中介员工小姜未违反合同约定,中介未依约交付房屋。法院确认合同解除,判令中介返还租金等并支付违约金。

  中介公司上诉,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签合同时,小姜是中介员工,合同上盖有中介公司公章,小李向小姜支付款项具有事实基础和合理因素。小姜是否将款项交给中介,与小李无关。小李已依约付款,中介公司收回房屋后未再向小李提供出租房屋构成违约,一审判决合同解除以及判令中介返还已付费用并付违约金并无不当。据此,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租客可通过中介与房东形成租赁合同,也可直接从中介处租赁中介从房东处租来的房屋。虽然合同一方签订主体是中介公司,但签订合同的具体协商、沟通以及合同签订后如何付款、交房等具体过程,则由租客与中介业务员完成。中介公司应对业务员的行为负责。即使租客未按照合同约定将款项付至指定账户,也不能当然免除中介相应责任;而应根据租客的行为与中介业务员的行为之间的关联,判断双方的责任。

  中介公司应加强对公司经营活动和员工的管理,明确要求合同签订地点、付款地点和方式等交易行为,规范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等印章的使用,避免公司员工利用管理漏洞损害客户和公司利益。

  租客签合同前,要确认中介是否取得房东允许出租房屋的授权,关注租赁合同内容,特别应重视房屋地点、房屋状态、屋内设施、款项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履行合同时严格落实并遵守合同约定。

  付款一方不仅应按照约定的数额、日期付款,还应按照约定的付款方式履行。小李若能向合同中指定账户付租金等,可避免钱款被小姜占有以及由此无法继续用房的不利境地。而中介公司应在合同中标明不得向公司员工个人支付或变更付款方式需另行签字盖章,并加强对公司员工管理,尽量避免员工钻空子携款潜逃而由公司负担租客损失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