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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侨出台公积金贷款新规 异地公积金也可在本地贷款啦!

2021/07/15 来源:C21在线网原创

文章摘要:  随着城乡经济的进一步分化,到异地工作的年轻人原来越多,这些人在大城市都享受着五险一金的待遇。虽然这里面的一金确实指的是公积金,但是当这些人回到家乡买房子的却用不了,原因就是城市之间的公积金没有建立互通。未解决这一问题,6月11日,江苏华侨发布了最新的公积金政策。

  随着城乡经济的进一步分化,到异地工作的年轻人原来越多,这些人在大城市都享受着五险一金的待遇。虽然这里面的一金确实指的是公积金,但是当这些人回到家乡买房子的却用不了,原因就是城市之间的公积金没有建立互通。未解决这一问题,6月11日,江苏华侨发布了最新的公积金政策。

  6月11日,只要符合花桥的购房条件,外地缴纳的公积金在花桥,买房也可以使用啦!一起来看看具体的实施细则。

  适用范围

  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是指在苏州市行政区域以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苏州市购房条件的职工,在花桥 购买自住住房时,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证明,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申请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条件

  1.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2.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在缴存城市和苏州市没有或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已还清。

  3.符合苏州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文末可下载)。

  2.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提供的各类材料。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等

  贷款额度、期限、首付款比例、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按照《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执行。

  首付款比例:

  1、首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

  2、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50%。

  贷款额度:

  1、首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10(倍);

  2、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6(倍)。

  个人账户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可贷额度可上浮最多不超过3万元。

  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还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不超过贷款最高限额

  (1)首次办理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70万元;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45万元。

  (2)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30万元。

  (3)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内的普通住房,且住房总价不超过110万元的,贷款最高限额为住房总价的80%。

  2、不超过住房总价与已支付首付款的差额。

  3、月还款额(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的本金和利息),应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0%。

  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贷款期限加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的年龄之和不得超出其法定退休年龄。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住房的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2、存量成套住房、建造住房、翻建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且存量成套住房的贷款期限不得超出所购住房的剩余使用年限。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其中一方在苏州市(不含苏州工业园区)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在异地缴存的,或者夫妻双方均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异地贷款时,贷款额度合并计算。

  申办程序及贷后管理

  1.贷款咨询

  借款申请人到苏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理点或通过12329服务热线、苏州公积金APP咨询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办理条件及所需材料等。

  2.开具证明

  借款申请人到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3.受理核查

  中心各分支机构收到借款申请人的异地贷款申请,需要核查的,通过电话、传真、函询等方式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借款申请人异地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况。

  4.审批贷款

  按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批程序办理。

  5.返回回执

  公积金异地贷款办理完结后,中心各分支机构将借款申请人的缴存证明回执反馈至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贷后管理:

  贷后管理按照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定执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连续逾期三个月的,中心可请求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配合开展催收等

  其他规定

  (一)苏州市出具缴存证明申办程序

  在苏州市(不含苏州工业园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在外地购买自住住房,可以向中心各分支机构申请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申办流程如下:

  1.提交申请。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向中心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2.出具证明。中心各分支机构经办人员根据职工申请,审核职工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职工出具缴存证明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3.返回回执。职工到异地办理公积金贷款完结后,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缴存证明回执反馈至苏州市出具缴存证明的中心分支机构。

  (二)苏州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次数认定

  苏州市发放的公积金异地贷款及根据苏州市提供的缴存证明至异地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除贷款地公积金中心回执证明未予贷款的,均计入苏州市公积金贷款次数。

  (三)职工或单位协助职工以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失信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