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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未能按期履行还款的义务 置业公司追偿获赔约8

2021/06/30 来源:C21在线网原创

文章摘要:  由于现下房价很高,所以绝大多数人是以贷款的形式买房子的。既然贷款那就一定会涉及到还贷的问题,但如果没有按时还贷会怎么样呢?近日,江西发生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正是涉及到购房贷款方面。

  由于现下房价很高,所以绝大多数人是以贷款的形式买房子的。既然贷款那就一定会涉及到还贷的问题,但如果没有按时还贷会怎么样呢?近日,江西发生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正是涉及到购房贷款方面。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邹某、方某向原告南昌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 82951.56 元及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邹某、方某系夫妻。2016年2月,原告南昌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与邹某、方某签订《南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两被告从原告某置业有限公司处购买某小区一处房屋,两被告支付房款共计1579011元;其中首付款 399011 元,余款 118 万元在某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由上述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方某在抵押物的共有人处签字确认。

  而后,因邹某夫妇多次逾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由某置业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第三人某银行扣划原告账户保证金共计82951.56元。但之后邹某、方某未归还原告的代偿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邹某夫妇归还所欠购房按揭款及逾期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邹某及第三人某银行三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现被告邹某未能按期履行还款的义务,导致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保证义务,代被告邹某向第三人某银行还款共计82951.56元,原告依法取得了向被告邹某追偿的权利。

  因被告方某系本案购买房屋的共有人,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款,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代偿款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因三方签订的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鉴于原告代为履行保证责任后,对其资金造成一定损失,故法院依法将违约金年利率调整为6%。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